张正昌:精确适用比例原则审查智能化取证

2024-04-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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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作为司法证明准备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其过程与质量既影响司法裁判公正,也关乎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实现。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给传统刑事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因应社会治理需求,刑事侦查取证逐渐向人机协同式智能化应用转型。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区块链自动存证取证、犯罪场景实时建模等多种智能技术为取证赋能,实现了侦查扩权,提升了打击犯罪的效率。然而,缺乏有效约束的智能化取证行为会侵犯公民权利,并超出比例原则所能容忍的限度。如卢曼所言:针对现代科技的安全技术更难以建立,因此风险也更难以控制。一系列颠覆性技术涌现,使基于旧式侦查运作逻辑构建的取证规范面临失灵窘境。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更加精确地贯彻比例原则,并将它作为评价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标尺。

  比例原则的价值

  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时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合乎比例。德国学者弗里茨·弗莱纳曾指出“警察不能用大炮打麻雀”,我国亦有“杀鸡焉用牛刀”的谚语,均体现了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最初作为约束警察权力的工具被提出,之后伴随理论发展而拓宽适用范围,如今在约束与规范公权力使用、维护公益与保障人权方面均得以适用。

  刑事司法程序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侦查取证是集中体现权力与权利间紧张关系的复杂场景。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不分场景、不受限制地运用智能化取证技术,不但违背形式理性的要求,而且欠缺价值理性的考量。智能化取证虽然提供了远超旧式侦查手段的效能,但当侦查人员过于依赖技术手段、片面追求打击犯罪效率时,往往就会使保障人权的目的落空。要避免这一现象,就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设置,发挥好比例原则的价值。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设置技术侦查规范,对一旦使用不当即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予以最严格的限制。然而,部分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措施在界定秘密性、强制性等技术侦查属性时存在模糊空间。例如,侦查机关与私主体合作使用的行踪轨迹记录技术、社会网络分析技术等,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但未被纳入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规制范畴,无需受强效的令状主义约束,存在突破法定边界的风险。

  同时,智能化取证面临技术黑箱、技术偏见等现实问题。当前的部分智能化取证技术仍然不具足够可靠性和有效性,受到合法性与正当性诘问。例如,由于大数据供给存在先天质量缺陷,大量虚假数据滥竽充数、影响算法精度,有可能结合算法偏见,导致选择性自动取证现象的出现,并直接输出带有歧视性或虚假性的报告。这一过程难以进行黑箱开示,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此外,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技术的精细化资源配置策略缺位,也造成技术资源浪费,加剧了损益失衡。

  采取阶梯式标准

  由于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大量运用新技术,传统侦查取证规范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当前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新型智能化取证手段的清晰评判机制,亟须引入比例原则,为此提供有效的评价标尺。具体而言,应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项标准,并形成阶梯式审查结构。

  适当性标准要求国家机关为达成某一公法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或有助于其目的之达成。具体到刑事侦查中,侦查手段正当的前提是有利于达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因此适当性标准属于前提标准。必要性标准是指国家机关为达成某一公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仅在无其他同样有效且对基本权利限制更少的方法时,才被视为必要。它直接关涉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的程度大小,处于审查的关键位置,因此属于核心标准。均衡性标准是指手段所造成损害应同所获利益成比例,属于效益标准。三项标准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与实现上各有侧重,适当性与必要性标准着重关切公平正义等价值,居于审查的前两阶。均衡性标准则更关注成本与效益之间比例是否协调,处于审查的最后一阶。

  在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实践中,应当逐步审视具体个案所用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三项标准。首先,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适当性标准。各项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技术基本都是为了打击新型犯罪、因应社会治理新形势而发明,但确有部分技术不够有效或正当性存疑,无助于达成正当目的。例如,测谎技术虽然也经历了智能化发展,但始终面临可靠性和有效性挑战,因此不应轻易纳入刑事侦查取证之中。其次,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必要性标准。当前,获取DNA样本后在数据库内进行数据比对,已成为常见取证手段且极有成效。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刀切地对辖区内所有公民提取DNA数据的情况,并且对取证完成后相关数据是否被妥善处置不予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必要性标准。最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均衡性标准。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已在打击犯罪中展现出强大功效,但个别侦查人员不分场景随意设置人脸识别装置展开取证,缺乏合理配置策略。此种滥用技术手段的行为不但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并且严重浪费了有限的技术资源,造成的损害或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不符合均衡性标准。

  借助比例原则三项标准的阶梯式审查,能够实现对刑事侦查智能化取证合法性与正当性评判,为取证手段的适用提供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引导侦查机关确立精细化技术资源使用策略,改变司法实践中智能化取证手段泛化、超限度干预公民权利的现象。

  制定精细化规范

  尽管比例原则具有指引与规范作用,但它在语义上相对宽泛和模糊,而且分析工具相对匮乏,因此存在精确性不足的缺陷,可能引发不正义。因此,有必要针对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阶梯式标准制定精细化规范。

  对于适当性标准,应当以不同新型智能化取证技术可能干预的基本权利和可能涉及的法律价值为基准,以传统侦查措施规范力度作为参考标准,设置不同强度、不同类型的审查标准,形成针对各类新技术手段的审查位阶。对于必要性标准,可以主要用价值位阶排序来进行价值衡量,同时辅以成本效益分析法来计量最小损害和最小干预。在此过程中,既需要摒弃纯粹功利计算,又要防范价值判断上的模糊性。对于均衡性标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法为主对其展开计量。由于在此之前已通过适当性与必要性审查,总体上已经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并且可以保障刑事诉讼双重目的实现,此时可以着重考量效益价值。

  此外,在精确适用比例原则审查智能化取证技术的制度建构上,应以能在具体个案中全面客观地进行利益分析、强化裁量程序正当性为导向。无论是引入专家评价机制、技术伦理监管机制、裁量听证机制,还是构建新令状主义理论、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其目的都在于增强比例原则精确化运转的可行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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